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无权解除保全的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存在错误
方法指引
(1)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解除或由上级法院决定解除,检察机关监督法院解除保全行为时除关注是否满足解除保全情形以外,还应当确定该法院是否适格。(2)涉案企业经执转破程序后,可以由破产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属于有权解除保全法院的特殊情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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