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审限超期后补办审批程序等不规范
方法指引
实践中出现案件审限超期后补办延长审限审批手续、裁判文书倒做等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是否在审限届满日前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完成报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完成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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