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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行为未依法采取处罚惩戒措施,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财产报告令 虚假报告财产 罚款拘留 失信名单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调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报告财产令期间未届满即以被执行人不进行财产报告为由作出处罚;未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变动报告和补充财产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检察机关监督时可将法院的司法处罚信息与当地拘留所收押登记信息、执行卷宗中执行款收缴、发放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对于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线下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移交拒执犯罪线索,不构成犯罪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处罚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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