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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特定人员、扣押特定动产履职不到位,仅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实际查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财产调查 协助执行 扣押特定动产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调查监督

方法指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视为已完成财产查控,或是因未充分履职、与相关部门对接不力等,导致查找特定人员、扣押特定财产工作不到位。比如查控机动车辆时,存在仅在交警部门办理查封,未通过协控机制发函要求协助控制,造成机动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又比如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查找人员后,未实际采取布控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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