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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计程序办理不规范,对审计申请处理、费用承担处置错误,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审计程序 审计申请 费用承担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调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情形包括:超期处理审计申请,即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人民法院未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对被执行人辩解没有会计资料或会计资料遗失核实不到位;决定审计费用的承担错误,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情况,审计费用仍然要求申请人承担。对超期限尚未作出审计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监督,虽超期但已经启动的案件一般不进行个案监督;对于被执行人有隐匿销毁会计账本的情况,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处罚措施,直至移送犯罪处理;如查实审计费用承担错误,可以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纠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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