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未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关联主体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或因个体工商户注销而终本的执行案件法院未变更经营者为被执行人的,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包括:(1)对被执行人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未调查业主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为开办有私营企业的自然人,未调查私营企业财产。(2)发现个体工商户在判决生效后注销的案件线索。因该个体工商户注销而终本的执行案件,建议法院变更经营者为被执行人。
关联案例:最高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2025年7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监督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并变更被执行人案
关联案例:最高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2025年7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监督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并变更被执行人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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