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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搜查程序违反法定要求,未出示搜查令、缺少笔录录音录像等,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搜查 搜查令 搜查笔录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调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搜查现场未出示搜查令,未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未制作搜查笔录,未全程录音录像等。监督中要注意审查不规范是否影响后续执行程序。如不影响后续执行,只是单纯程序问题,可以进行类案监督;如因不规范影响到后续执行程序,可以进行个案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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