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保留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财产查控、解除查控措施处置不当,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出卖给第三人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查控措施不当;被执行人出卖给第三人但未完成过户的不动产,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查控措施不当;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查控措施不当;被执行人购买的尚未过户的第三人不动产,人民法院采取或者解除查控措施不当。
此类问题引发执行异议之诉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审委会曾专题讨论,要求加强审判监督指导、通过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发布等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监督中要注意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走向,积极稳妥。
此类问题引发执行异议之诉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审委会曾专题讨论,要求加强审判监督指导、通过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发布等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监督中要注意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走向,积极稳妥。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