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共有财产查封处置不当,未保护共有人合法份额利益,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共有财产 析产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份额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控制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包括: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有合法有效的分割协议,法院未解除对他人共有份额的查封;被查封共有财产正在析产诉讼的,法院未中止对该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但案涉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为不承担债务的一方保留必要份额。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