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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未依法保障查封财产合理融资功能,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查封财产 融资置换 活查封 善意文明执行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控制监督

方法指引

被执行人申请使用查封财产融资,人民法院未准许。如法院未考虑被执行人的合理融资置换申请,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拒绝监督被执行人进行融资。特别是在涉及企业的案件中,法院未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和查封财产融资对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如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本可通过活查封等方式允许其利用查封财产融资以维持经营、偿还债务,但法院仍采取过度严格的查封措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最终失去偿债能力。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中要注意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出发,在不影响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建议法院调整查控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6条规定,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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