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查封已经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造成抵押权担保债权不当扩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 查封通知 担保债权数额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控制监督

方法指引

被执行人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财产,人民法院查封该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主张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计算抵押担保数额,财产变价后抵押权人获得的清偿数额增加,申请人获得清偿数额减少,利益受损。

关联案例:云南省内案例:黄某与郑某某、阳某某、胡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