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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后,对清偿首封债权后的剩余变价款处置错误,未移交轮候查封法院,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首封法院 轮候查封 剩余变价款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控制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轮候查封中,首封法院未将查封财产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留存,或应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而未移交。首封法院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首封法院将剩余价款移交后查封法院处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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