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查封扣押财产已经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当解除查封而未解除,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查封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查封错误,债务已清偿,撤回执行申请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而未解除。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协助执行单位的查控记录并与执行案件结案数据比对,筛查出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而查控未解除的案件,可以建议法院立即解除查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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