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查封扣押财产保管履职不到位,造成财产损毁、遗失,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查封财产 财产保管 指定保管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控制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常见情形为:对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财产遗失或受损;应当指定或者指定保管人不当的;被查封、扣押财产长期占用第三人场所,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同时可以建议法院加快财产处置。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