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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法定终结执行情形,未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执行 宣告破产 执行依据撤销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常见情形是法院因不掌握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而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该情形不仅发生于执破法院分离的情况下,同时也发生于存在信息壁垒的同一个法院内部。检察机关对于同一个法院内发生多起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却未及时终结执行的案件,更宜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改善内部工作衔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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