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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于中止执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应当续行查控而未办理续封手续,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中止执行 续行查封 期限届满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在中止执行期间,未及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因为法院未及时续封导致财产转移,从而影响后续恢复执行后的财产处置。但是在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系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处分权,法院可以准许解除。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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