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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阶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依法审查、出具裁定,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 异议审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未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或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但未及时出具裁定,从而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复议权利行使。检察机关在收到监督申请后,可视情选择制发《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来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或者进行个案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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