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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执行期间,对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处置不当,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中止执行 变更追加当事人 破产程序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中止执行期间,执行法院未对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项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而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由于此时股东、出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出资人进行追索,并由破产法院分配后供全体债权人受偿,不宜再通过执行中的变更、追加程序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受理监督申请时,需要分情形研判是否需要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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