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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结案后,违法解除应当继续维持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执行 和解长期履行 查控措施解除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对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不当解除执行措施,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分期履行,法院不当解除了原本查封的房产,在房产被转移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二是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原执行案件的同时违法解除查控措施。检察机关在受理监督申请时,需要重点关注因不当解除查控措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案件,并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法官与被执行人串通的情况。对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执行人员负有告知相关法律后果的义务。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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