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价额与多起执行标的价值相当时,检察机关应建议法院恢复并合并执行。
方法指引
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小标的执行案件均终本的,围绕执行标的总额、债权性质、查封顺位、查封财产价值等方面调查核实,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能够实现债权总额且二者价值相差不大时,建议法院恢复并合并执行多起案件。
关联案例:最高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2025年7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监督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
关联案例:最高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2025年7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监督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 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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