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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债权转让后,未经法定条件不当将第三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变更申请执行人 债权转让 权利承受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申请执行人未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并变更第三人为执行申请人;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转让债权前已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另案被执行人,其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明显降低其偿债能力,势必损害另案债权人利益,且有违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但在该种情形下法院仍变更第三人为执行申请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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