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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责令其承担责任超出法定责任范围,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责任范围 有限责任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监督

方法指引

法院责令变更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超范围承担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超过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所取得或者代管财产范围承担责任;二是追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责令超过上述人员未足额出资范围承担责任;三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超过其承诺范围责令承担清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情形的追偿问题更宜在审判程序中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检察机关需要关注法院是否存在超过责任范围对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扣冻,建议及时解除查控措施,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督促执行回转。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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