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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审查不严,不当变更不良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变更申请执行人 金融不良债权 债权受让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第三人转让以国家机关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金融不良债权,法院未依法认定债权转让无效或未对受让人变更申请不予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应认定该转让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不予支持。目前执行法院内部有类似于执监庭的机构或专门人员,对上述情形参照执行异议程序来审查,故一般不会发生不当变更的情况。但部分地区存在律师和执行人员串通不当变更不良债权受让人的情形,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明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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