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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承诺偿债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第三人承诺偿债 破产程序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监督

方法指引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时,法院错误依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检察机关需要关注法院的追加行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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