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委托代理人未取得特别授权即代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审查授权不严,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执行人员未严格审核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允许一般授权、未详细列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全权授权或仅取得诉讼程序而未取得执行程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参与执行和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检察机关不宜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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