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将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对和解中新增加的义务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执行依据所确定之外的内容,但该部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部分法院存在错误地对生效裁判之外的、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进行执行。例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违约金的约定,该违约金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检察机关需要关注如果法院最终超范围强制执行的金额不超过原生效裁判确定金额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金额,则没有监督必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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