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法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方法指引
(1)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行为具有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担保等多种可能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盖章位置、合同性质和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时应当依法向相对人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授权文件。相对人对授权文件、是否有权代表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如果未尽该义务,则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无效。(3)担保行为无效时,若企业法人在选任法定代表人不当、监督不力,公章管理混乱,对公账户大额资金交易监管缺失等方面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应当综合法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力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五十六批)(检例第223号)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五十六批)(检例第223号)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案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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