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可基于合同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方法指引
应区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有效设立之间的界限。(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但抵押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2)在抵押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3)原审判决基于当事人诉请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否成立及履行情况依法审查并不违背处分原则。(4)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开展跟进监督,强化监督刚性。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10月27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10月27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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