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债权人委托他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认定债权人的催告已产生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方法指引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代理人向保证人披露代理关系并完成催告;或虽代理人向保证人催告时并未披露代理关系,但保证人知晓代理人系代债权人催告,均能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第三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保证人对第三人代为催告的事实是否明知。(2)检察机关在办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监督案件时,可以通过加强与同级法院沟通,在就纠错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提高监督效率。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5年11月29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5年11月2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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