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受理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未裁定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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