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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法院无正当理由怠于开展执行回转工作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回转 据以执行文书被撤销 例外情形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回转监督

方法指引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回转,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义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的,不能适用执行回转,义务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后,法院依法改判的,长期怠于执行回转时,检察机关可开展执行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答复函》中规定,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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