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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多个不同依据执行案件合并编立同一执行案号,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立案 一案多立 合并编立案号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立案监督

方法指引

部分法院对立案案号数量严格控制,执行案件又无法通过“诉前调解”等延长立案时间,因此存在将多个执行案件合并编立在同一个执行案号下以“节省”案号的情形。可能产生的问题:一是一案执行完毕,全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对其他不应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也解除相关措施;二是按照全案金额对其中一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额进行冻结;三是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在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为合并案号下所有案件的执行标的,影响对被执行人的社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四是多份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信息显示在同一份执行裁定书中,侵害被执行人隐私信息。目前无关联案件编立在同一个执行案号下的情形已较少,同一被执行人诸多案件编立在同一个执行案号下依然存在。对于纯程序性问题检察机关可采用类案监督,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应当个案监督纠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法〔2024〕16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据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案件,分别编立执行案号,不应以一个执行案号立案合并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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