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开展查封、扣押、搜查等执行活动,未依法制作完备的执行工作笔录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执行工作笔录主要包括调查笔录、查封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一般应当包含笔录类别、制作时间、制作地点、执行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等。监督中要注意审查相关不规范是否影响后续执行程序。如不影响后续执行,只是单纯程序问题,可以进行类案监督;如因不规范影响到后续执行程序,可以进行个案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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