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预约合同以赔偿信赖利益为限,对守约方主张赔偿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取得预期利益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方法指引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科研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塑料公司可以预见其解除合同将导致某科研公司需向TL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该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某塑料公司可预见的范围。(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新增了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对于简单的预约合同一般应以赔偿信赖利益为限,即赔偿已经支付的成本费用等,守约方主张本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一般不予支持。(3)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当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案某塑料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远高于某科研公司,二审法院判定某塑料公司赔偿230万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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