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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中,保证人可以向债务加入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不能向保证人追偿。

关键词 担保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保证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和保证较易混淆。债务加入与保证系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具有不同法律身份,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不同,追偿权的行使也有较大区别。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民法典》施行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在其他情形中若没有明确约定以及规定的推定情形则各保证人之间一般没有追偿权,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若为债务加入,则保证人可以向债务加入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在办理涉企担保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分析当事人意思表示,准确认定债务加入和保证。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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