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准确认定保证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在配偶一方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时,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方法指引
(1)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准确认定保证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办案中应审查保证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明确约定以个人名义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仅同意债权人有权处分共同财产,抑或仅知晓并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配偶一方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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