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借新还旧中,只有在新贷的新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借新还旧中,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时,只有在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查明了涉案贷款借新还旧的性质,从而查明佰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新贷担保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大连中海某金属公司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