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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方法指引

(1)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严格适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依法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安全。(2)应当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担保与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利用经营权恶意转移公司资产谋一己之私,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二十一批)(检例第77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