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医疗美容服务存在消费欺诈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方法指引
(1)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五十六批)(检例第227号)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五十六批)(检例第227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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