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执行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依法出具裁定书,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裁定、只口头回复、以通知书代替裁定书等,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等权利。检察机关可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情况及理由,对影响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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