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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直接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申请执行时效 主动适用时效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立案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存在法院直接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法院执行立案时不得主动适用执行时效。此外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需要严格区分法律文书是否规定履行期间、是否规定分期履行,债务人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也应分别计算。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加区分情形。最后,执行立案实行登记制,即使超过时效,立案人员依法也应先予受理,再由执行人员进行审查,而不是由立案人员径行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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