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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再次申请执行 恢复执行 不予受理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立案监督

方法指引

重点关注下列情形: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后,符合法定情形又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在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的。监督办案中应注意:一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二是债权受让人继承债权后,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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