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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仅确认股权归属、无变更登记给付内容的股权确认之诉错误立案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股权确认之诉 执行受理 股权变更登记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立案监督

方法指引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诉请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该诉请也具有给付内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未涉及公司及登记机关登记内容变更的,法院立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此情形下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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