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劳动仲裁多劳动者裁决案件,对不应受理的执行申请予以受理、应当受理却不予受理,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劳动仲裁部门在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而提起诉讼,该部分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存在法院处理不当的情形,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当关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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