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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变更追加程序直接将出资人列为被执行人,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个人独资企业 出资人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立案监督

方法指引

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时,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需经追加程序,不同于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可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未加区分,直接将出资人列为被执行人,可能对出资人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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