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多债权人参与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清偿顺序确定适用错误,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参与分配 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 按比例分配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分配发放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未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二是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人民法院未按照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规则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多个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未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三是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未按照各债权比例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份额。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