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财产分配方案遗漏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的款项总额、债权总额、分配比例、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等。分配方案遗漏必要内容,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可能造成影响的,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26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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