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处理程序适用错误,混淆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一是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审查,影响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如未在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或者在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异议人。二是混淆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的处理方式。对于程序性异议,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如未对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债权人参与分配是否逾期等程序性事项的异议做出正确裁定;对于实体性异议,未按规定将当事人的异议告知相关权利主体,或在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时,未通知异议人可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是未将异议人的异议送达至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导致相关主体无法及时行使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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