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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方案制作、送达存在错误,应纳入未纳入、不应纳入却纳入分配,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参与分配 分配方案 书面分配申请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分配发放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应参加分配的债权未列入分配。如债权人已口头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未告知应提出书面申请,后又以未提交书面分配申请为由不列入分配。或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却以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不进行分配。不应参与分配却列入分配的。如已私下清偿的债权,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隐瞒已清偿事实,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有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财产,却进行分配。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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