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查明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检察机关应建议法院审查,对已执行到位财产,做好非吸追赃挽损衔接工作。

关键词 非法金融活动 仲裁裁决 刑民协同 职业放贷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分配发放监督

方法指引

查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经批准,利用线下推广,有组织、有策划地以他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建议法院对申请执行案件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对已执行到位财产,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追赃挽损的衔接工作;加大对疑似职业放贷人的信息采集、审查甄别。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侯明珍等人与杨剑民间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